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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9】关于明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民函〔2019〕1756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全面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权益,现就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照评估指标履行评估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运用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在乡镇(街道)、村(居)委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础评估。

  二、合理评估残疾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时,原则上应满足意识自主和行为独立两个条件。意识自主指对自身行为具有清晰的认知,能够自主支配自身行为;行为独立是指能够自身独立完成一种行为,包括使用一定的辅助器械、工具(如拐杖、义肢、轮椅等),且不需要他人引导和辅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残疾类别分为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肢体及多重残疾。评估时,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等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如能熟练使用辅助器具自主完成某一项评估指标的,视为具备该项生活自理能力。智力、精神等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标准,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失能;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半失能;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全自理。残疾人所属类别和级别,以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为准。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级别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同时引导进行重新评残,以重新评定的为准进行评估。多重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或已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特困人员,以其最重类别认定。遇到特殊情况难以评估认定的,应征求供养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乡镇卫生院、精神病防治院)等相关机构的意见。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

  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以下简称“核对系统”)已全面启用,并完善了特困人员管理模块,但目前还有部分地区未补充完整辖区内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照料护理等基础信息。核对系统是全省社会救助数据重要统计来源,是绩效考核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在核对系统录入并更新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评估表、照料护理协议等信息。同时,按照民政部“一人一档”要求,完善特困人员纸质档案,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四、引导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

  各地要积极引导失能、半失能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自愿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各地要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配备充足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建立健全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服务。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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