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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2019】《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穂民〔2019〕209号

各区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和省民政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8〕170号,以下简称《意见》)、《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函〔2019〕4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事关民生民政工作长远发展,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供给、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部署,是省委、省政府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各地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区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折不扣地完成基层民政工作经办服务能力建设任务。

二、配齐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力量。

(一)务必按照要求足额配备经办人员。各区要按照《意见》《通知》的要求,综合考虑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确定人员配备,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具体配备比例如下:民政局所在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0户到5000户的至少配备4人,5000户到8000户的至少配备6人,80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10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户到600户的至少配备4人,6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6人。

(二)积极推行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各区在合理确定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所需人员的基础上,可针对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状况,通过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相关社会力量向区民政部门、镇(街道)、村(社区)或民政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应按照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熟悉计算机操作和基层情况,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一定的工作能力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其中,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人员、退役军人、年龄30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严格规范服务购买程序。各区要按照《意见》《通知》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明确购买方式和程序;要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特别要加强对承接主体服务全过程的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四)确保经费落实。各区要按照配备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8万元标准测算购买服务经费,用于购买服务项目所需,所需经费从既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既有经费不足的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足额安排开展社会救助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均由各区负担,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全面负责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绩效考核和管理监督等负责。

三、鼓励购买服务性工作。各区民政部门可结合辖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研究制定本辖区购买服务性工作具体措施,为困难群众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四、认真组织实施。各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编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区购买服务工作。要按照《意见》和《通知》的要求和实施步骤、时间,切实完成好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的各项工作。有关招录工作应在6月15日前落实到位,并组织实施好工作人员的入职培训工作。6月15日后,市民政局将就本《通知》规定的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工资待遇、业务培训等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向全市通报,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进行督查。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

2.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8〕170号)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函〔2019〕453号)

广州市民政局 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4日

 

附件1:

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

民发〔2017〕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编办、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编办、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着兜底性基础作用。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持续加强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问题仍很突出,一些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没有及时被发现,急难个案得不到及时救助,一些地区审核把关不严,人情保、骗保、错保时有发生,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为切实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发挥政府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中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绩效评估和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二是坚持市场选择。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构建公开、公平、高效的救助服务供给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三是坚持质量为本。把服务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机制,避免因单纯追求“价低者得”而损害服务质量,确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更高质量的救助服务。四是坚持便民惠民。立足满足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基本需求,综合利用社会资源,增进部门协同,优化救助程序,方便困难群众,打通民生保障“最后一公里”,使各项惠民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三)目标任务。“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相关政策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社会救助服务直接面向困难群众,需求多样,类型复杂。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社会救助服务,不仅可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满足基本救助需求,而且可以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一)明确购买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二)规范购买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

(三)界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各地可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和社会救助服务类别确定具体条件并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四)完善购买机制。各地要合理设置购买项目,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五)落实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地要结合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六)加强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三、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直接关系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关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尽快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资源统筹、综合施救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

(一)加强窗口建设。推动跨部门救助事项的业务协同,依托现有政务大厅,在乡镇(街道)层面普遍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或结合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让“群众来回跑”变为“部门协同办”。加快健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落实经办人员。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县乡两级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工作人员,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地区,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其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

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研究制定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三)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国家统一的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提高基层甄别核实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能力。探索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救助帮扶资源对接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机结合。

(五)加强人员培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党性教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执行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重大决策部署不打折扣、不走样。加强教材开发和日常业务培训,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经验介绍、案例分析、互动参与等形式,切实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培养一批社会救助骨干人才。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是对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重大创新,是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供给、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要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大胆探索、担当尽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不能履职尽责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本文件出台后半年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健全工作机制。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工作。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民政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9月15日

 

附件2:

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机构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粤民发〔2018〕170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编办、财政(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增强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兜底性基础作用,经省委和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明确购买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二)规范购买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信息管理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

(三)界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各地区可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和社会救助服务类别确定具体条件并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四)完善购买机制。各地区要合理设置购买项目,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五)落实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地区要结合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六)加强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区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二、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一)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依托基层现有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公共服务平台,在乡镇(街道)、村(居)普遍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服务规范、公示救助政策,方便困难群众咨询和求助。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

(二)落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各地区要综合考虑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县乡两级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人员,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具体配备比例如下:各县(市、区)民政局所在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0户到5000户的至少配备4人,5000户到8000户的至少配备6人,80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10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户到600户的至少配备4人,6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6人。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地区,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各县(市、区)采用“统一配备、统一管理,乡镇(街道)使用”的模式,由其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应按照原则上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熟悉计算机操作和基层情况,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一定的工作能力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其中,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人员、退役军人、年龄30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探索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原则上每个村(社区)设置1-2人社会救助协理员,负责辖区的基层社会救助各项事务。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依托省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纵向连接省市县镇四级的架构,横向连通市县两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强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建立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横向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实现省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粤省事、基层综合办事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等信息化平台衔接,提供“一门式一网式”救助申请以及网上预约服务,实现互联网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深度融合。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异地申请工作,实现全省范围内的救助异地申请。

(五)加强人员培训管理。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党性和政治教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社会救助等重大民生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各地区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将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定期轮训、业务进修列入年度计划。省民政厅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省社会救助业务培训,市、县(市、区)民政局每年至少举办1次业务培训。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经验介绍、案例剖析、现场教学等形式,提高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逐步打造一支以中青年为骨干,有爱心、有责任、有韧性、接地气的人才队伍。通过优胜劣汰、激励先进、清退后进的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和质量。各地区对不适宜做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组织保障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能力建设事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编制部门要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招聘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积极完善和实施就业扶持政策。

广东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7日

 

附件3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民函〔2019〕45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2018年12月我厅联合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8〕170号),细化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内容,明确了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具体配备比例和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对广东工作系列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李希、马兴瑞、黄宁生等省领导在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上的批示要求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基层民政工作经办服务能力不足问题,推动我省民政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具体任务、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3月11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对广东工作系列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李希、马兴瑞、黄宁生等省领导在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上的批示要求,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8〕17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要求,切实解决基层民政工作经办服务能力不足问题,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化解民政领域重大风险,推动我省民政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制定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创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基层民政工作队伍。切实增强民政基层服务有效供给,积极构建政社协同、职责分明、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群众满意的民政服务管理新格局,助推我省民政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兜底性基础作用。

二、具体任务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将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经办服务能力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日程,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市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统筹研究制定工作人员配备、购买民政工作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县、乡镇(街道)两级开展服务所需工作人员,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和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购买民政工作服务的主体,根据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办)可以购买社会救助等相关民政工作服务。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民政服务工作。

(二)落实工作经费。各地要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和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要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每年按照上年财政安排的低保资金支出的3%比例测算并按时足额落实,市、县两级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所需经费可从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需求测算,强化资金保障,确保资金安排满足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的需要。

(三)配齐经办力量。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内民政工作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县乡两级民政工作人员配备比例,配齐配强县、乡两级民政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其中,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具体配备比例如下:各县(市、区)民政局所在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0户到5000户的至少配备4人,5000户到8000户的至少配备6人,80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10人;乡镇(街道办)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户到600户的至少配备4人,6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6人。

(四)强化组织实施。现有民政工作人员不足的地区,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各县(市、区)采用“统一配备、统一管理,乡镇(街道)使用”的模式,由其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或民政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工资标准应充分考虑民政工作点多、线长、面广、事务繁杂、政策性强等特点,适当予以倾斜,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地区每人每年不低于8万元,粤东西北地区每人每年不低于5万元,并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工资层级及晋升制度,保持工作队伍稳定。

三、实施步骤

(一)摸查调研阶段(2019年3月11日至3月31日)。

各市、县(市、区)要对照窗口建设、工作经费、人员配备等要求,深入排查调研,摸清现有工作力量底数,找准存在的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破解措施,形成调研报告和购买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初稿。2019年3月31日前,各市应将调研报告报省厅。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9年4月1日至4月15日)。

各市、县(市、区)要至少召集一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传达学习省领导对加强基层民政能力指示和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学习《通知》、《意见》等文件,研究本市、县(市、区)2019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点。各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应对购买服务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报省厅。

(三)稳步推进阶段(2019年4月16日至6月15日)。

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民政部门应出台具体操作方案,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人员配比、工作经费配置比例、招录条件、招录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开,有关招录工作应在6月15日前落实到位。各市应及时将工作经费文件、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工作人员应配备人数、实际配备人数、工资待遇水平等报省厅。

(四)全面落实阶段(2019年6月16日至7月15日)。

原则上工作人员的入职培训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省厅将于7月中下旬开展民政工作业务视频培训班,加强社会救助等民政工作业务的政策辅导,确保重大民生政策落地生根。各地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情况将纳入年度民政综合评估重点内容,省厅将根据各地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进度,适时检查各地落实人员配备、配套经费、资金使用、工资待遇水平等情况,检查及评估结果将向全省通报,必要时报请省委、省政府进行督查。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扎实推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经办服务能力,事关民生民政工作长远发展,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重大部署,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折不扣地完成基层民政工作经办服务能力建设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编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落到实处。

(二)统筹资源,整体提升。各地在重点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同时,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将其他符合政策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统筹使用,形成合力,逐步将购买服务事项扩大至养老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城乡社区建设等各项民政业务,积极锻造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民政各项政策、工作方法和服务技能,热爱民政工作、热心服务群众的基层民政工作专业力量。

(三)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与工资水平直接挂钩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民政工作服务水平和质量。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工作量、工作成效等直接挂钩,激励先进,清退后进。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考察,对优秀的工作人员继续聘用;不称职者,到期后不再续聘。

(四)严格监督,强化绩效。各地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加强对购买民政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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