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对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穗府〔2006〕25号)执行时间已届满。我局修订形成《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低收入居民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再次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对文件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12月1日前向广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反映或提交。
途径有:
1.信件邮寄:广州市西湖路99号 社会救助处(邮政编码:510030);
2.电子邮箱:mzdbch@163.com;
3.传真:83179382;
建议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能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能和您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低收入居民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再次征求意见稿)
2018年11月21日
附件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低收入居民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再次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下称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实行分类救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持有《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在救助有效期内,每月按本市低保标准的20%计发生活补助金,并随低保金一同发放:
(一)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本科以下学历的学生(含本科);
(二)无子女的老年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
(三)患重大疾病人员(能提供有效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人员,不重复计发生活补助金。
二、本市居民申请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收入总额可作相应扣减:
(一)家庭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在其家庭总收入中扣减就业成本后,剩余部分作为家庭收入平均计算。其中,就业成本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予以扣减;
(二)家庭成员领取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的,在其家庭总收入中扣减养老成本后,剩余部分作为家庭收入平均计算。其中,养老成本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该扣减额已包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不计入收入的数额、继续按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际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予以减扣。
三、按本通知发放的补助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