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州乐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官网!

技术支持
     当前位置:
technical support
【广东省】【2018】关于征求对《广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文件精神,我厅在总结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广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广东省民政厅网(网址:http://www.gdmz.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mzt_liufr@gd.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越华路118号广东省民政厅(邮政编码:5100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1031日。



附件

广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规范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工作报告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范格式和报告内容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工作。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并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第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31日前,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的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履行登记信息情况;

  (三)党建情况;

(四)法人治理结构变化及治理情况;

(五)履行政府授权委托、购买服务和中介服务实施情况;

  (六)开展业务活动、重大活动和公益活动情况;

  (七)会员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变动情况;

  (八)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评估情况;

(九)社会团体涉企收费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

(十)财务审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式的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其它情况。

第八条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

社会组织按照要求登录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填写录入年度工作报告资料,经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测评后,自行向社会公开。只填报、评测但未公开的视为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社会组织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不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纸质年度工作报告材料,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无需加盖登记管理机关戳记。

第九条  社会组织发现其填报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撤回更正,最多撤回更正一次,且最后更正日期应在每年531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开。

第十条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须对本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填写、公开、信息更改等工作负责,履行年度工作报告的管理责任。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须经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公章方有效。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开竞争选择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监测评价,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对社会组织形成评估报告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对监测收集的问题进行甄别和调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对社会组织实行精准监管。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社会监管和举报平台,接受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公开信息存在隐瞒真实、弄虚作假情形和违法违规活动情况举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处理,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实施审计检查;或者通过随机抽查方式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实施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对社会组织进行行政约谈、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公开通报等方式实施监管。被检查社会组织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检查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年年度工作报告期限结束后,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组织列入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工作报告监管和抽查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发现社会组织违反属于其他业务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应当将线索依法移交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201931日实施,有效期2年。

 



 

广州乐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昌利工业园

电话:18675863503

邮箱:3856324039@qq.com

联系我们

Contact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