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低收入、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救助项目 |
救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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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 |
95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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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困难家庭 |
1425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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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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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
城镇特困人员 |
1721元/人/月 |
农村特困人员 |
1964元/人/月(全市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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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标准 |
全自理 |
42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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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自理(半失能) |
63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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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护理(失能) |
1260元/人/月 |
(二)广州市临时救助标准一览表
救助类型 |
申请、审批情形 |
救助形式 |
救助标准 |
备注 |
紧急型 |
遭遇意外事件 |
资金救助 实物救助 临时庇护 转办转介 |
资金救助原则上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救助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
同一家庭每一自然年度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
突发重大疾病 (经本市医疗救助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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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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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型 |
收入财产符合本市临时救助相关规定,且因教育、医疗、住房、残疾保障等刚性支出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经其他社会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 |
资金救助 |
救助金额=(家庭月均刚性支出-家庭月均收入+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家庭人数)×救助月(次)数 |
(三)医疗救助标准一览表
人员类别 |
救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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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参保 |
普通门诊 |
单病种 |
门诊慢性病 |
门诊特定项目 |
住院 |
临时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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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 |
特困人员 |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 |
每人每季度不超过300元 |
1.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
1.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个人负担的护工费用每日不超过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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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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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 |
1.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按比例给予救助:≤1万元,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1万元,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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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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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员及3-4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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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警察的遗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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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困难计生家庭特别扶助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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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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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 |
同上 |
无 |
(符合本市因病致贫人员条件的,按本市因病致贫人员救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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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本市因病致贫人员 |
无 |
无 |
1.住院治疗疾病、诊治门特项目门特项目,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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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无 |
住院治疗疾病,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从事教师职业人员和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中的从业人员,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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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人员 |
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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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人 |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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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由市民政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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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含住院、门诊单病种、门慢、门特项目救助费用),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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