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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8】《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广东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4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方式一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邮政编码:5100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方式二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927720379@qq.com。


 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我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评估依据】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依照《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附件1)进行,星级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

 

第四条  【组织机构】省级民政部门成立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办公室(简称评定办公室)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评定办公室成员由养老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养老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评估结果审核、评估争议调处等。评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

 

第五条 【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养老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可以申请星级评定:

---- 遵守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 近三年内养老机构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近三年内养老机构在机构管理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 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

 

养老机构申请星级等级评定,需向当地主管民政部门递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机构简介(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员情况、组织机构图和所获荣誉和奖项)

(四)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附件2);

(五)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自评表(附件3);

  (六)评审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评定程序】养老机构应向当地主管民政部门申请星级评定,市、县(区)民政部门逐级初审合格后,上报评定办公室进行评审。

评定办公室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评定办公室应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率为5%-10%,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

评定办公室负责星级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授予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向评定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评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答复。

 

第七条【评估有效期】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星级认定满一年的养老机构可以在下一年度申请晋级评定。

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养老机构应当通过主管民政部门逐级向评定办公室申请复评确认。不参加复评确认的养老机构视同自动放弃星级认定,由省级民政部门公示取消星级,收回证书和牌匾。

晋级评定、复评确认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

 

  第八条【评审纪律】养老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评审:

)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行为的;

)存在虐老、欺老行为的;

)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存在违反评审纪律,干扰评审工作行为的;

)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应通过公开招标遴选,并与省级民政部门签订书面协议。现场评估应全面、准确、公正,评估结果应提交评定办公室。

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的,经调查证据确凿的,中止合约并按协议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评审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将评估过程中涉及养老机构的所有评估资料移交评定办公室,对涉及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商业模式、财务营收、住养老人数据等有关信息应当保密,未经评定办公室同意,不得用作星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评定结果奖励】对评定为星级的养老机构,各地可以给予一次性的资金奖励,在养老机构优惠政策和有关补贴方面应给予倾斜。

 

第十二条【退出机制】有效期内,养老机构需接受评定办公室的随机抽查,如抽查发现未达到星级认定等级标准将责成其整改,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还未达标,将提请省级民政部门取消星级,收回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示。

养老机构在星级评定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或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评定办公室提请省级民政部门取消星级,收回证书、牌匾,列入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被取消星级的养老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

 

第十三条【属地职责】当地养老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星级养老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检查。如发现有重大责任安全隐患或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养老机构立即整改并及时通报省级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经费保障】省级民政部门承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星级评定名义向养老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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